- 江西兴国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 发布时间:2019-11-12 09: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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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进行第一次公示。现将兴国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第一次公示。
(一)建设项目概要
⑴项目名称:兴国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⑵建设单位:兴国县华赣环境有限公司
⑶项目总投资:55800万元
⑷建设地点:赣州市兴国县埠头乡围子上
⑸项目概况:项目总处理规模为1000吨/天,一期处理规模500吨/天,二期处理规模500吨/天。项目总占地面积118.18亩,利用兴国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二期用地,新建焚烧主厂房、渗滤液处理站、油罐区、飞灰固化暂存间、辅助生产区、办公生活区等。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兴国县华赣环境有限公司
联系人:邹观发
联系电话:18270736142
邮箱:2806978557@qq.com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编制单位名称:江西清与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闻工
联系电话:0791-88285878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已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等配套文件也予以公告,与该办法一并施行。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过程中,公众均可以填写公众意见表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向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提交意见时,请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对于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我司承诺不会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
公众参与起止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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