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公共道路场所保洁管理新办法阐释
- 发布时间:2018-02-09 16: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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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办法》出台的背景与重点
早在1999年7月,市政府就发布了《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章,前后已经实施执行了近13年。然而,政府规章或法规建设,必须随着新形势、新要求而不断完善和发展,这就是与时俱进。2010年上海世博会在上海筹备和成功举办,为上海的建设和管理带来了新的机遇和契机。期间,不仅在环境建设和管理上加大了资金的投入,更是在管理和保障上实行了许多新的临时性的管理办法和新的管理措施,尤其是使上海的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洁净程度达到了历史上最好的水平。为了巩固和保持这一成果,并充分借鉴和吸收“世博”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上海市政府在“后世博”的城市管理中对原有的《暂行办法》作出了重新修订,颁布了新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办法。
纵览新《办法》,其主要内容和着重解决的有三个方面的款项:第一,扩大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适用范围,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第二,提出清扫保洁的资金保障要求;第三,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清扫保洁相关质量标准、作业规范以及作业服务单位的管理,从而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城市清扫保洁服务长效管理机制。二、新《办法》几个亮点的阐释
新《办法》的亮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 清扫保洁服务范围有了扩大。按照原有《暂行办法》的规定,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长期集中在城市化地区有路名牌的道路、街道、车行立交桥、与道路相连接的桥梁、过街天桥、过街地道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以及与道路两侧或相邻的公共广场等区域。新《办法》结合了“世博”期间清扫保洁服务管理的有益经验以及部分区(县)的实际做法,除了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外进一步扩大了范围。新增了三个方面:一是未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的街巷、里弄内的通道;二是农村地区的村内通道;三是经当地区(县)政府认定的、按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标准进行作业的部分特定公路路段。从而,实现全覆盖、无“死角”的清扫保洁服务管理。
2. 清扫保洁区域和质量标准更加明确。根据原有《暂行办法》,道路的清扫保洁标准是按照国家四个等级的划分标准,公共场所是比照相邻道路等级执行的。鉴于清扫保洁范围已经扩大,实现了由“条”到“面”的转变,因此,新《办法》在划分四个等级的清扫保洁区域外,还包括了道路等级、商业网点和居民区分布情况、人流量、车流量等因素,并明确了各等级清扫保洁区域和对应等级的清扫保洁质量标准。
同时还规定了具体范围由市绿化市容部门组织区(县)绿化市容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款项。这样,不仅有利于推进清扫保洁标准的有效落实和质量有据可依,而且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对清扫保洁标准和工作效率进行监督。
3. 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单位的管理得到强化。新《办法》规定,对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和特定公路路段的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由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或者乡(镇)政府统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作业服务单位,并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作业服务协议签订作了细化规定,从而明确了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同时,按照国务院和住建部有关资质许可和审批条件的要求,作业服务单位还应当具备市绿化市容局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街巷、里弄内的通道以及村内通道,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清扫保洁队伍或者专人进行清扫保洁的款项。
为了督促作业服务单位认真履约,新《办法》专门设立了作业服务质量评议制度。具体方式是由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每年组织进行一次评议。经过评议,如果作业服务单位未能达到服务质量要求的,则应当按照作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整改;如果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以后仍然不符合整改要求的,将解除作业服务协议。同时,考虑到作业服务单位的作业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作业服务区域内市民的生活,因此新《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在评议过程中应当注重和听取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区域内公众的意见,并作为评议结果的重要依据。
总之,这个新《办法》的实施,在区域范围、质量标准、作业服务和管理、项目资金保障和质量监测评议等多范畴、多领域上提供了政府法规的支撑,是一个完善法制化管理城市市容环境的新规章,是一个机制化了的“后世博城市管理”政府规章建设的成果,也为城市清扫保洁管理工作开创了又一个新的局面。 - 上一篇:关于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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