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发布时间:2020-05-17 21:35:43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28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4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

    (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第四节 标语和宣传品

    第五节 夜景照明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一节 清扫保洁

    第二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七章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地区,是指《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建制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