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中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 发布时间:2019-04-09 14: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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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集中收运、专业处理的原则,实现餐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具体管理和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公安、环境保护、卫生、畜牧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划,并纳入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投入、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产生餐厨废弃物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市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九条 鼓励和倡导通过分类投放、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农业生产、造林绿化、交通运输等活动中使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品。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加工为食用油脂使用或销售。

      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计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预测数量;

      (二)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或者设置隔油池等设施,对油水实施分离处理、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