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衡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二期)项目拟批复公示
- 发布时间:2018-01-19 15: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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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二期)项目
建设地点
衡阳县樟木乡塔兴村陈大屋组(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工程预留场地内)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二期)项目拟选址于衡阳县樟木乡塔兴村陈大屋组(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工程预留场地内),计划投资19600万元,建设一台500吨/天的机械炉排焚烧炉,配套建设 1台15MW凝汽式汽轮机和1台18MW的发电机组等。项目建成后全厂处理生活垃圾1500吨/日,服务范围为衡阳市中心城区石鼓区、蒸湘区、雁峰区、珠晖区、高新区、松木经开区、白沙洲工业区、南岳区、衡阳县樟木乡、集兵镇、衡山县、衡东县。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规划相关要求,并以湘发改能源【2018】597号取得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衡阳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衡稳评(2018)2号《关于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续建)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审的意见》认为本项目风险等级偏低可控,并同意项目呈报。根据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环评报告书的分析结论和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的预审意见,在建设单位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间各项污染防护措施,减小施工期间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
2、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污(废)水收集系统、再生水回用系统等;厂区新增渗滤液处理系统,垃圾渗滤液、清洁冲洗水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回用于厂区清洁冲洗、烟气净化、石灰调浆、工业消防水池补水等,浓液回用于烟气净化、石灰调浆、飞灰固化等,废水及浓液不外排;垃圾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出水口设1套在线监测系统;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工程一体化MBR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与除盐水制备设备反冲洗水浓水、生活水净化处理系统反冲洗水浓水经过统一收集进入浓水箱,用于出渣机渣冷却等,不外排;项目冷却塔循环水排污水和锅炉排污水经冷却降温后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V类限值要求(其中全盐量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1000mg/L标准、总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15mg/L)后,外排入三渡水;项目垃圾储坑、渗滤液收集系统、废水处理设施、化学品和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等按要求做好分区防渗处理;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等依托现有工程。
3、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炉膛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以及烟气中含氧量等运行参数,从源头上减少二噁英、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产生;焚烧炉产生的废气经“炉内SNCR脱硝+余热锅炉烟气换热段急冷+半干法旋转喷雾塔脱酸(+消石灰干粉喷射)+活性炭喷射吸附+袋式除尘烟气净化系统”处理达《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其中颗粒物执行欧盟2010标准10 mg/Nm3)标准后,经不低于80米高排气筒外排,配套建设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水泥仓、飞灰仓、石灰仓、消石灰仓粉尘分别经布袋除尘处理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后,分别经不低于18米、17米、20米、15米高排气筒外排;严格控制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垃圾卸料大厅设置风幕墙,对垃圾贮坑、渗滤液收集池等采取封闭措施并保持负压,采用引风机将恶臭气体引至焚烧炉处置,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5-93)中新改扩建二级标准;加强工艺废气监管,建立污染源档案。
4、做好噪声污染控制工作。合理平面布局,优化设备选型。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音、吸声、减振和建设隔声屏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焚烧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当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厂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飞灰稳定化暂存库,并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焚烧飞灰经螯合稳定化处理后,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相关要求后送至衡阳市第二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焚烧炉渣全部进行综合利用;废机油和含油抹布、废布袋、废树脂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渗滤液处理产生的污泥、废过滤膜及臭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与生活垃圾一并进入焚烧炉处置。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贮坑、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厂界外300米为环境防护距离,当地规划部门要严格控制用地规划,环境防护距离禁止新建医院、学校、集中居民区、行政办公和科研等环境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地方政府和项目业主作为责任主体,要按照社会风险评估的相关要求,做好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
7、加强污染源监测和信息公开。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废气监测采样孔、标志牌及相关设施,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并严格落实;焚烧炉炉内在线监测和排气筒配套的在线监测系统必须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线监控数据等信息需在厂区大门口现有电子显示屏上公示。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投运后,应定期做好二噁英的跟踪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存档备查,并将大气和土壤中二噁英背景值监测结果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8、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新建危险废物暂存库,垃圾吊控制室走廊屋顶新增风机,完善垃圾吊控制室玻璃幕墙的密闭性,在渗滤液处理站出水口增加一套在线监测系统,设置环保设施标识牌等。
9、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废气中二氧化硫62.30627t/a,氮氧化物162.7008t/a,汞0.0406752 t/a,镉0.00650803 t/a,铅0.3254016t/a。总量指标纳入地方环保部门总量控制管理;项目配套的垃圾中转站、垃圾收运系统、厂外网(含升压站)等未纳入本次评价范围,须另行办理环评审批;项目投入运营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公众参与调查主体,2019年1月7日,建设单位在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网站进行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首次公示;2019年2月26日,建设单位在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网站、衡阳晚报、樟木乡村委会等地进行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公示;2019年5月27日,组织樟木乡、集兵镇居民等召开了座谈会;2019年8月6日,生态环境厅在官网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进行了10多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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