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 发布时间:2020-06-17 21:38:01
  •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提出意见起止时间:2020年6月15日至6月24日。

    二、提出意见的渠道:

    1、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201号,邮政编码:300042;

    2、通过电子信箱反馈意见:tjrdfgwlfc@tj.gov.cn;

    3、通过电话反馈意见,电话号码:83606419。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0年6月12日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要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覆盖。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施监督管理,推动生活垃圾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农业农村、财政、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七条 本市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逐步实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